动物保护法(来自对岸) |
╭─────╮ 3BeE03 http://blog.numino.net/ │动物保护法│ 修正日期∶民国100年6月29日 g9Kh99 http://blog.numino.net/ ╰─────╯ vzG1X0 http://blog.numino.net/ 第 一 章 总则 lA2oQ1 http://blog.numino.net/ 第 1 条 为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特制定本法。 ww1WG5 http://blog.numino.net/ 动物之保护,依本法之规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别之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 JwMmNI http://blog.numino.net/ 之规定。 B3Oret http://blog.numino.net/ 第 2 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c05HBI http://blog.numino.net/ (市)为县(市)政府。 7u5P3g http://blog.numino.net/ 第 3 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EBLnn4 http://blog.numino.net/ 一、动物∶指犬、猫及其他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包括经济动物、实验动 c6lgds http://blog.numino.net/ 物、宠物及其他动物。 9D3L3S http://blog.numino.net/ 二、经济动物∶指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经济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 9lyE8J http://blog.numino.net/ 物。 571HtL http://blog.numino.net/ 三、实验动物∶指为科学应用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 pZtTHZ http://blog.numino.net/ 四、科学应用∶指为教学训练、科学试验、制造生物制剂、试验商品、药物、毒 BE0Aa3 http://blog.numino.net/ 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进行之应用行为。 cx6NkJ http://blog.numino.net/ 五、宠物∶指犬、猫及其他供玩赏、伴侣之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 uenG10 http://blog.numino.net/ 六、饲主∶指动物之所有人或实际管领动物之人。 i8la6t http://blog.numino.net/ 七、宠物繁殖场∶指为供商业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宠物之场所。 g6O165 http://blog.numino.net/ 八、虐待∶指除饲养、管领或处置目的之必须行为外,以暴力、不当使用药品或 TtWT96 http://blog.numino.net/ 其他方法,致伤害动物或使其无法维持正常生理状态之行为。 qXfyqq http://blog.numino.net/ 九、运送人员∶指以运送动物为职业者。 p9L7rB http://blog.numino.net/ 十、屠宰从业人员∶指于屠宰场宰杀经济动物为职业者。 3p2uIk http://blog.numino.net/ 第 二 章 动物之一般保护 Po9UcU http://blog.numino.net/ 第 4 条 中央主管机关应遴聘专家、学者、相关机关及立案之民间动物保护团体代表,定 2CSP32 http://blog.numino.net/ 期研拟动物保护政策及本法执行之检讨相关事宜;其中专家、学者及立案之民间 c1BnVk http://blog.numino.net/ 动物保护团体不具政府机关代表身分者,不得少于遴聘总人数之三分之二。 Yj0Ryp http://blog.numino.net/ 第 5 条 动物之饲主,以年满二十岁者为限。未满二十岁者饲养动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 MDr8Jh http://blog.numino.net/ 法定监护人为饲主。 bG3Z9a http://blog.numino.net/ 饲主对于其管领之动物,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ESL75X http://blog.numino.net/ 一、提供适当之食物、饮水及充足之活动空间。 0xC3B5 http://blog.numino.net/ 二、注意其生活环境之安全、遮蔽、通风、光照、温度及清洁。 qBZ2R3 http://blog.numino.net/ 三、提供法定动物传染病之必要防治。 a3Vpp7 http://blog.numino.net/ 四、避免其遭受恶意或无故之骚扰、虐待或伤害。 VhEGw2 http://blog.numino.net/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顾。 zX7uO9 http://blog.numino.net/ 饲主饲养之动物,除得送交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场 w1Ew0C http://blog.numino.net/ 所收容处理外,不得弃养。 1x9kdl http://blog.numino.net/ 第 6 条 任何人不得恶意或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 rhNd5u http://blog.numino.net/ 第 7 条 饲主应防止其所饲养动物无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 67cEB6 http://blog.numino.net/ 第 8 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指定公告禁止饲养、输出或输入之动物。 Tbe31u http://blog.numino.net/ 第 9 条 运送动物应注意其食物、饮水、排泄、环境及安全,并避免动物遭受惊吓、痛苦 vBEIXW http://blog.numino.net/ 或伤害。 D72fq9 http://blog.numino.net/ 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动物种类,其运送人员应经运送职前讲习结业,取得证书 p9D4Qq http://blog.numino.net/ ,始得执行运送业务。 y1igQ4 http://blog.numino.net/ 前项运送人员经运送职前讲习结业并执行业务后,每二年应接受一次在职讲习; hUx0tN http://blog.numino.net/ 其运送人员讲习、动物运送工具、方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 ZbotX9 http://blog.numino.net/ 关定之。 kyq6K2 http://blog.numino.net/ 第 10 条 对动物不得有下列之行为∶ F114Yf http://blog.numino.net/ 一、以直接、间接赌博、娱乐、营业、宣传或其他不当目的,进行动物之间或人 iv4rQx http://blog.numino.net/ 与动物间之搏斗。 n32CUW http://blog.numino.net/ 二、以直接、间接赌博为目的,利用动物进行竞技行为。 I3xUtM http://blog.numino.net/ 三、以直接、间接赌博或其他不当目的,而有虐待动物之情事,进行动物交换或 Rk5rkC http://blog.numino.net/ 赠与。 Mr7tRP http://blog.numino.net/ 四、于运输、拍卖、系留等过程中,使用暴力、不当电击等方式驱赶动物,或以 9RMa2S http://blog.numino.net/ 刀具等具伤害性方式标记。 WWQiJc http://blog.numino.net/ 五、于屠宰场内,经济动物未经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捆绑、抛投、丢掷 EC38hf http://blog.numino.net/ 、切割及放血。 IdFbCK http://blog.numino.net/ 六、其他有害社会善良风俗之行为。 t93Rsc http://blog.numino.net/ 第 11 条 饲主对于受伤或罹病之动物,应给与必要之医疗。 K2GvFP http://blog.numino.net/ 动物之医疗及手术,应基于动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由兽医师施行。但因紧急状 KSMpMl http://blog.numino.net/ 况或基于科学应用之目的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yPc3bh http://blog.numino.net/ 第 12 条 对动物不得任意宰杀。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8ioLIr http://blog.numino.net/ 一、为肉用、皮毛用,或喂饲其他动物之经济利用目的。 mgij7p http://blog.numino.net/ 二、为科学应用目的。 zda707 http://blog.numino.net/ 三、为控制动物群体疾病或品种改良之目的。 tqMXh7 http://blog.numino.net/ 四、为控制经济动物数量过剩,并经主管机关许可。 tSRQaE http://blog.numino.net/ 五、为解除动物伤病之痛苦。 WDI1c3 http://blog.numino.net/ 六、为避免对人类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险。 7KmO57 http://blog.numino.net/ 七、收容于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经通知或公 Zwdxpd http://blog.numino.net/ 告逾十二日而无人认领、认养或无适当之处置。 07CXT4 http://blog.numino.net/ 八、其他依本法规定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事由。 VcGKl4 http://blog.numino.net/ 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禁止宰杀前项第一款之动物。 EFGE36 http://blog.numino.net/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项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为之一∶ FdRkaF http://blog.numino.net/ 一、宰杀犬、猫或贩卖其屠体。 61i36c http://blog.numino.net/ 二、贩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宰杀动物之屠体。 tx6sgK http://blog.numino.net/ 依第一项第七款规定准许认领、认养之动物,不包括依第八条公告禁止饲养或输 8XAzTr http://blog.numino.net/ 入之动物。但公告前已饲养或输入,并依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办理登记者,准由原 DqbA72 http://blog.numino.net/ 饲主认领。 BVNn7w http://blog.numino.net/ 第 13 条 依前条第一项所定事由宰杀动物时,应以使动物产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为之, 3d7gnF http://blog.numino.net/ 并遵行下列规定∶ mTJ4I1 http://blog.numino.net/ 一、除主管机关公告之情况外,不得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宰杀动物。 SccisG http://blog.numino.net/ 二、为解除宠物伤病之痛苦而宰杀宠物,除紧急情况外,应由兽医师执行之。 DJaWEq http://blog.numino.net/ 三、宰杀收容于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场所之动物,应 U2YV9w http://blog.numino.net/ 由兽医师或在兽医师监督下执行之。 c3zKXE http://blog.numino.net/ 四、宰杀数量过剩之动物,应依主管机关许可之方式为之。 hRu0hM http://blog.numino.net/ 中央主管机关得依实际需要,订定以人道方式宰杀动物之准则。 ioQJ2y http://blog.numino.net/ 经济动物之屠宰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主管机关办理或委托办理之人道屠宰作业 PLSAp2 http://blog.numino.net/ 讲习。 M8LFqN http://blog.numino.net/ 第 14 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依据直辖市、县(市)之人口、游荡犬猫数量,于 880FI6 http://blog.numino.net/ 各该直辖市、县(市)规划设置动物收容处所,或委托民间机构、团体设置动物 7vgL4P http://blog.numino.net/ 收容处所或指定场所,收容及处理下列动物∶ dKD9IW http://blog.numino.net/ 一、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其他机构及民众捕捉之游荡动物。 0JEmak http://blog.numino.net/ 二、饲主不拟继续饲养之动物。 r513z4 http://blog.numino.net/ 三、主管机关依本法留置或没入之动物。 91ULd9 http://blog.numino.net/ 四、危难中动物。 ON0nKl http://blog.numino.net/ 中央主管机关应编列经费补助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设置动物收容处所,办 x35oSR http://blog.numino.net/ 理绝育、认领及认养等动物保护相关工作;其设置组织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 SQjP2t http://blog.numino.net/ 之。 rloZb2 http://blog.numino.net/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订定奖励办法,辅导并协助民间机构、团体设置动 27l0gx http://blog.numino.net/ 物收容处所。 0oQSDU http://blog.numino.net/ 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提供服务时,得收取费用 pgDML2 http://blog.numino.net/ ;其收费标准,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定之。 U32x7F http://blog.numino.net/ 第 14-1 条 28ia0j http://blog.numino.net/ 捕捉动物,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6eW2w0 http://blog.numino.net/ 一、爆裂物。 0YdFF7 http://blog.numino.net/ 二、毒物。 3tnAHA http://blog.numino.net/ 三、电气。 1p1h3D http://blog.numino.net/ 四、腐蚀性物质。 6S8GfR http://blog.numino.net/ 五、麻醉枪以外之其他种类枪械。 tgLv7c http://blog.numino.net/ 六、兽铗。 rjCo8n http://blog.numino.net/ 七、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禁止之方法。 Im6MpQ http://blog.numino.net/ 未经许可使用前项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动物者,主管机关得迳予排除或拆除并销毁 XYU521 http://blog.numino.net/ 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ALr12x http://blog.numino.net/ 第 14-2 条 ZDS4E1 http://blog.numino.net/ 非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得制造、贩卖、陈列或输出入兽铗。 KagYDt http://blog.numino.net/ 第 三 章 动物之科学应用 QCn0lO http://blog.numino.net/ 第 15 条 使用动物进行科学应用,应尽量避免使用活体动物,有使用之必要时,应以最少 cpZ9b0 http://blog.numino.net/ 数目为之,并以使动物产生最少痛苦及伤害之方式为之。中央主管机关得依动物 270S4e http://blog.numino.net/ 之种类,订定实验动物之来源、适用范围及管理办法。 vH1qxi http://blog.numino.net/ 第 16 条 进行动物科学应用之机构,应设置实验动物照护及使用委员会或小组,以督导该 1066SA http://blog.numino.net/ 机构进行实验动物之科学应用。中央主管机关应遴聘学者、专家、相关机关及立 pe9IKV http://blog.numino.net/ 案之民间动物保护团体代表定期监督及管理动物之科学应用;其中至少应含兽医 nPzPU3 http://blog.numino.net/ 师及民间动物保护团体代表各一人。 s8HxRV http://blog.numino.net/ 实验动物照护及使用委员会或小组之组成、任务及管理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 NB0qfs http://blog.numino.net/ 定之。 e8YOoY http://blog.numino.net/ 第 17 条 科学应用后,应立即检视实验动物之状况,如其已失去部分肢体器官或仍持续承 p1c3Sr http://blog.numino.net/ 受痛苦,而足以影响其生存品质者,应立即以产生最少痛苦之方式宰杀之。 EL95Ai http://blog.numino.net/ 实验动物经科学应用后,除有科学应用上之需要,应待其完全恢复生理功能后, wD5APx http://blog.numino.net/ 始得再进行科学应用。 C5Oy68 http://blog.numino.net/ 第 18 条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不得进行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所定课程纲要以外,足以使动物受 S4TNsg http://blog.numino.net/ 伤害或死亡之教学训练。 Q0Fifb http://blog.numino.net/ ★ ostHL6 http://blog.numino.net/ 第 四 章 宠物之管理 Onv5TM http://blog.numino.net/ 第 19 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指定公告应办理登记之宠物。前项宠物之出生、取得、转让、遗 J09B01 http://blog.numino.net/ 失及死亡,饲主应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或其委托之民间机构、团体办理 5WqP9d http://blog.numino.net/ 登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给与登记宠物身分标识,并得植入晶片。 QUIf96 http://blog.numino.net/ 前项宠物之登记程序、期限、绝育奖励与其他应遵行事项及标识管理办法,由中 f8975b http://blog.numino.net/ 央主管机关定之。 i1pHL9 http://blog.numino.net/ 第 20 条 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七岁以上之人伴同。具攻击性之宠 9ckHg1 http://blog.numino.net/ 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成年人伴同,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YvJW48 http://blog.numino.net/ 前项具攻击性之宠物及其所该采取之防护措施,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50s0sQ http://blog.numino.net/ 第 20-1 条 CUTIPs http://blog.numino.net/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提供适当之公共场地,供饲主携带宠物活动与使用 nWLtD6 http://blog.numino.net/ 。 L8cYWu http://blog.numino.net/ 第 21 条 应办理登记之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无人伴同时,任何人均可协 pM1Li3 http://blog.numino.net/ 助保护送交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 3r48Tt http://blog.numino.net/ 前项宠物有身分标识者,应尽速通知饲主认领;经通知逾十二日未认领或无身分 w94y61 http://blog.numino.net/ 标识者,依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HGNjVn http://blog.numino.net/ 第一项之宠物有传染病或其他紧急状况者,得迳以人道方式宰杀之。 v87IcW http://blog.numino.net/ 饲主送交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场所之宠物,准用前二 3uNa86 http://blog.numino.net/ 项规定办理。 HrSTXq http://blog.numino.net/ 第四章之一 宠物繁殖买卖业管理 Q3o0FC http://blog.numino.net/ 第 22 条 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特定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业者,应先向直辖市、县(市 pEg6YG http://blog.numino.net/ )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依法领得营业证照,始得为之。 9z606P http://blog.numino.net/ 前项特定宠物之种类、繁殖场、买卖或寄养业者应具备之条件、设施、专任人员 bFpA1h http://blog.numino.net/ 、申请许可之程序、期限与换证、撤销或废止许可之条件、宠物繁殖作业及其 u08Ps5 http://blog.numino.net/ 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sLg4Ef http://blog.numino.net/ 第一项宠物繁殖场、宠物买卖或寄养业者之许可证有效期间,以三年为限。 q68ksQ http://blog.numino.net/ 依第二项所定办法施行前,已经营该特定宠物之繁殖场、买卖或寄养业者,应自 9vy6g8 http://blog.numino.net/ 办法施行公告之日起二年内,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届期未申 RNd1J0 http://blog.numino.net/ 请者,依第二十五条之一规定处理。 815Z7E http://blog.numino.net/ 第 22-1 条 Ld7564 http://blog.numino.net/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定期查核及评鉴宠物繁殖场、宠物买卖或寄养业者 kRoij4 http://blog.numino.net/ ;其查核及评鉴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ubNOvi http://blog.numino.net/ 第 22-2 条 XnlxJ4 http://blog.numino.net/ 经营第二十二条特定宠物之买卖业者,其宠物来源,应由取得许可证之宠物繁殖 S1dUpN http://blog.numino.net/ 场或宠物买卖业者供应之;并应于完成晶片植入后,始得买卖或转让他人。 DklZy3 http://blog.numino.net/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依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发给宠物身分标识、宠物之遗 b9eJT2 http://blog.numino.net/ 失认领及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核发许可,应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由中央主 87OLdK http://blog.numino.net/ 管机关定之。 L9J2ls http://blog.numino.net/ 经营第二十二条特定宠物买卖交易时,宠物繁殖或买卖业者,应备有登载宠物相 x7V788 http://blog.numino.net/ 关资讯之文件,并提供予购买者。 gCB2gb http://blog.numino.net/ 前项宠物繁殖场、宠物买卖或寄养业者,于电子、平面、电信网路及其他媒体进 xNUwBN http://blog.numino.net/ 行广告行销宣传时,应标示其许可证字号。 XXg2FF http://blog.numino.net/ 第 五 章 行政监督 Cll6F4 http://blog.numino.net/ 第 23 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置专任动物保护检查员,并得甄选义务动物保护员 gkC992 http://blog.numino.net/ ,协助动物保护检查工作。 ND761r http://blog.numino.net/ 动物保护检查员得出入动物比赛、宰杀、繁殖、买卖、寄养、展示及其他营业场 7Xfso3 http://blog.numino.net/ 所、训练、动物科学应用场所,稽查、取缔违反本法规定之有关事项。 FGftwP http://blog.numino.net/ 对于前项稽查、取缔,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8suzuF http://blog.numino.net/ 动物保护检查员于执行职务时,应出示有关执行职务之证明文件或显示足资辨别 NPesSK http://blog.numino.net/ 之标志;必要时,得请警察人员协助。 EqWJ2E http://blog.numino.net/ 为期本法之有效实施,主管机关应逐年编列预算,积极推动动物保护有关工作。 GASDy4 http://blog.numino.net/ 第 24 条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对于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或第 2AC9uE http://blog.numino.net/ 十八条规定之机构、学校,应先通知限期改善或为必要之处置。 WgSSQB http://blog.numino.net/ 第 六 章 罚则 Hu3ei7 http://blog.numino.net/ 第 25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公布其姓名、 5w7kbN http://blog.numino.net/ 名称或照片∶ QP8oMV http://blog.numino.net/ 一、违反第五条第二项或第六条规定,故意使动物遭受虐待或伤害,致动物肢体 43B0gk http://blog.numino.net/ 严重残缺、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 4nSb9s http://blog.numino.net/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或第三项第一款规定,宰杀犬、猫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 I1n9t5 http://blog.numino.net/ 告禁止宰杀之动物。 AHX9N4 http://blog.numino.net/ 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情节重大或二年内再犯者,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 rADSd2 http://blog.numino.net/ 元以下罚锾。五年再违反第一项各款情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 80rq3F http://blog.numino.net/ 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oKMhtr http://blog.numino.net/ 第 25-1 条 THsTuc http://blog.numino.net/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许可,擅自经营第 9jETo3 http://blog.numino.net/ 二十二条特定宠物之繁殖场、买卖或寄养业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 lkv14b http://blog.numino.net/ 以下罚锾,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不改善者,应令其停止营业;拒不停止营业者 zc79t9 http://blog.numino.net/ ,按次处罚之。 mRNT1R http://blog.numino.net/ 第 26 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饲养、输入或输出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禁止饲养、输入或 PPLf8h http://blog.numino.net/ 输出之动物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7F7KBB http://blog.numino.net/ 第 27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公布其姓名、 iUk7Al http://blog.numino.net/ 名称或照片,拒不改善者,得按次处罚之∶ 9sehu5 http://blog.numino.net/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驱使动物之间或人与动物搏斗。 db90x1 http://blog.numino.net/ 二、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与动物搏斗。 PmwqlZ http://blog.numino.net/ 三、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以直接、间接赌博为目的,利用动物进行竞技。 JwAD0N http://blog.numino.net/ 四、违反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以直接、间接赌博或其他不当目的,进行动物交换 3RS26Y http://blog.numino.net/ 与赠与。 qe7jEa http://blog.numino.net/ 五、违反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其他有害社会善良风俗之利用动物行为。 MwXCgR http://blog.numino.net/ 六、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宰杀动物。 97R2sk http://blog.numino.net/ 七、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贩卖犬、猫之屠体或经中央主管 lzt4a6 http://blog.numino.net/ 机关公告禁止宰杀动物之屠体。 4vSlHl http://blog.numino.net/ 八、宠物繁殖业者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所定办法中有关宠物繁 k47IJb http://blog.numino.net/ 殖作业之规定。 RcpL4m http://blog.numino.net/ 第 27-1 条 2g1c1r http://blog.numino.net/ 散布、播送或贩卖违反第六条、第十条或第十二条第一项之文字、图画、声音、 xqq253 http://blog.numino.net/ 影像、电磁纪录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赏、听闻者,处一年 9f4ig1 http://blog.numino.net/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万元以下罚金。但为供学术研究或公益用途者 8QagBa http://blog.numino.net/ ,不在此限。 aPto3y http://blog.numino.net/ 第 28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锾及令其限期改善外, Ee5XXh http://blog.numino.net/ 并得公布其姓名、名称或照片;届期不改善者,得按次处罚;经处罚三次者,废 WL5G53 http://blog.numino.net/ 止其许可∶ 2v61Fu http://blog.numino.net/ 一、特定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业者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所 S7KtJM http://blog.numino.net/ 定办法中有关特定宠物繁殖场、买卖或寄养业者应具备之条件、设施、专任 oBxWU9 http://blog.numino.net/ 人员之规定。 edlgWu http://blog.numino.net/ 二、宠物买卖业者违反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一项规定,其宠物来源由未取淂许可证 a9K08b http://blog.numino.net/ 之宠物繁殖场或宠物买卖业者供应,或未完成晶片植入即进行买卖、转让他 AQN77M http://blog.numino.net/ 人。 PnTcY9 http://blog.numino.net/ 第 29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rW24Ti http://blog.numino.net/ 一、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弃养动物,致有破坏生态之虞。 0Z5Dy9 http://blog.numino.net/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未依第二十四条规定限期 1N1aLi http://blog.numino.net/ 改善或为必要之处置。 VVaj8y http://blog.numino.net/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成立实验动物照护及使用委员会或小组。 O5j7DU http://blog.numino.net/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无成年人伴同或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使具攻击 lO3IQ3 http://blog.numino.net/ 性宠物出入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 oJZb9n http://blog.numino.net/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规避、妨碍或拒绝动物保护检查员依法执行职 AkB6Hh http://blog.numino.net/ 务。 AHRh0f http://blog.numino.net/ 第 30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处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锾∶ FkxIoE http://blog.numino.net/ 一、违反第五条第二项第四款规定,使其所饲养动物遭受恶意或无故之骚扰、虐 CEZj39 http://blog.numino.net/ 待或伤害,而未达动物肢体严重残缺、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 IOz6Pb http://blog.numino.net/ 二、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弃养动物而未致有破坏生态之虞。 0hKBKV http://blog.numino.net/ 三、违反第六条规定,恶意或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 Bd4X2E http://blog.numino.net/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于受伤或罹病动物,饲主未给与必要之医疗, gir9K2 http://blog.numino.net/ 经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通知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 54I8G6 http://blog.numino.net/ 五、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宰杀动物 X25tku http://blog.numino.net/ 。 9kfiH4 http://blog.numino.net/ 六、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未依主管机关许可方法宰杀数量过剩之动 V9IPKE http://blog.numino.net/ 物。 ip5lmE http://blog.numino.net/ 七、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未依中央主管机关所定宰杀动物相关准则宰杀动 Jt1ldc http://blog.numino.net/ 物。 TRSeDU http://blog.numino.net/ 八、违反第十四条之一第一项规定,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动 foUGjO http://blog.numino.net/ 物。 N7ybR0 http://blog.numino.net/ 九、违反第十四条之二规定,未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制造、贩卖、陈列或输出 09gSt3 http://blog.numino.net/ 入兽铗。 gUjpc7 http://blog.numino.net/ 十、违反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三项规定,宠物繁殖或买卖业者于宠物买卖交易时, o3xpWT http://blog.numino.net/ 拒未提供购买者有关宠物资讯之文件。 8j4ybT http://blog.numino.net/ 十一、违反第二十二条之二第四项规定,宠物繁殖、买卖或寄养业者于电子、平 Qmd7pG http://blog.numino.net/ 面、电信网路及其他媒体进行广告行销宣传时,未标示其许可证字号。 LPC2p9 http://blog.numino.net/ 违反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动物重伤或死亡,或五年内违反前项第一款至第八款 tlyiQ2 http://blog.numino.net/ 情事二次以上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03z2k4 http://blog.numino.net/ 第 31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拒不改善者,得 rD8Jt7 http://blog.numino.net/ 按次处罚之∶ yE90yI http://blog.numino.net/ 一、运送人违反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未经职前讲习结业取得证书即执行动物运送 Al0cAq http://blog.numino.net/ 业务。 T8PQx3 http://blog.numino.net/ 二、运送人违反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每二年未接受主管机关办理或委托办理之在 VB5U52 http://blog.numino.net/ 职讲习。 XI5SAd http://blog.numino.net/ 三、运送人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九条第三项所定办法中有关运送工具或方式之 peE9Ig http://blog.numino.net/ 规定。 0h98kc http://blog.numino.net/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未基于动物健康或管理上之需要施行动物医疗及 f4PIj1 http://blog.numino.net/ 手术。 vzOi70 http://blog.numino.net/ 五、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未具兽医师资格非因紧急情况宰杀宠物。 vSoTmt http://blog.numino.net/ 六、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未由兽医师或未在兽医师监督下宰杀动物 ZMk914 http://blog.numino.net/ 。 azaFW7 http://blog.numino.net/ 七、饲主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十九条第三项所定办法中有关办理宠物之出生、 snp7q9 http://blog.numino.net/ 取得、转让、遗失或死亡登记期限之规定,经劝导拒不改善。 mi76e6 http://blog.numino.net/ 八、饲主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使宠物无七岁以上人伴同,出入于公共场所 P52sFI http://blog.numino.net/ 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经劝导拒不改善。 4Tg815 http://blog.numino.net/ 五年内违反第一项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一情事二次以上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3T0c8j http://blog.numino.net/ 第 32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得迳行没入饲主之动物∶ kfw515 http://blog.numino.net/ 一、饲主违反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使其饲养之动物遭受恶意或无故之骚扰、虐待 X2289n http://blog.numino.net/ 或伤害,情节重大且有致死之虞。 23WuKM http://blog.numino.net/ 二、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饲主弃养之动物。 nfLM0B http://blog.numino.net/ 三、违反第七条规定,无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体,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体伤害 6KA4TW http://blog.numino.net/ 之动物。 f371Tl http://blog.numino.net/ 四、违反第七条规定,饲主经劝导拒不改善,而其饲养之动物再次无故侵害他人 Fcx5J0 http://blog.numino.net/ 之自由或财产。 utCpMo http://blog.numino.net/ 五、违反第八条规定,饲养、输入、输出经公告禁止饲养、输入或输出之动物。 pzUbnv http://blog.numino.net/ 违反前项各款规定之饲主,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禁止其认养自直辖市、 2t9EHV http://blog.numino.net/ 县(市)主管机关管辖之动物收容处所之动物,及不许可其申请经营宠物繁殖、 9an8S7 http://blog.numino.net/ 买卖或寄养业。 BtLQFd http://blog.numino.net/ 第 33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处罚外,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应令饲主限期 QFc9gl http://blog.numino.net/ 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迳行没入其动物∶ Z1Py4y http://blog.numino.net/ 一、违反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使动物遭受恶意或无故之骚扰、虐待或伤害。 6P2KzR http://blog.numino.net/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利用动物。 1C4Zf2 http://blog.numino.net/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给与动物必要之医疗。 hzJ4yl http://blog.numino.net/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使具攻击性宠物无成年人伴同或未采取适当防护 91Hp6f http://blog.numino.net/ 措施,出入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 jVcG1G http://blog.numino.net/ 违反前项各款规定之饲主,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禁止其认养自直辖市、 4BpIox http://blog.numino.net/ 县(市)主管机关管辖之动物收容处之动物,及不许可其申请经营宠物繁殖、买 L7dI0q http://blog.numino.net/ 卖或寄养。 wF4ASN http://blog.numino.net/ 第 34 条 本法所定之罚锾,由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处罚之。 p8BT70 http://blog.numino.net/ 第 35 条 依本法所处之罚锾,经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Hu95Lk http://blog.numino.net/ 第 七 章 附则 G92iuX http://blog.numino.net/ 第 36 条 于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八条指定公告前已饲养禁止输入、饲养之动物者,应于中央 Hrf8CK http://blog.numino.net/ 主管机关规定期限内,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备查;变更时,亦同。 fUP5e7 http://blog.numino.net/ 依前项规定办理登记者,始得继续饲养;非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者,不得自 rUJliR http://blog.numino.net/ 行繁殖。 rC9b58 http://blog.numino.net/ 违反前二项规定者,依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处理。 36GEd1 http://blog.numino.net/ 第 37 条 依第十九条第一项公告前已经营应办理登记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者,应自依 0e3w4C http://blog.numino.net/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所定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内,向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 71swcg http://blog.numino.net/ 关申请许可;届期未申请者,依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qKCufo http://blog.numino.net/ 第 38 条 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依第十九条第二项发给宠物身分标识、宠物之遗失认 0D556h http://blog.numino.net/ 领及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核发许可,应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 UNiU6w http://blog.numino.net/ 之。 3L1ss9 http://blog.numino.net/ 第 39 条 本法施行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12rCbf http://blog.numino.net/ 第 40 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Y4xmh7 http://blog.numino.net/ ╭─────────╮ tH1JHK http://blog.numino.net/ │动物保护法施行细则│ 发布日期∶民国89年01月19日 TAi3WN http://blog.numino.net/ ╰─────────╯ n3bR4v http://blog.numino.net/ 第 1 条 本细则依动物保护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订定之。 qZn034 http://blog.numino.net/ 第 2 条 依本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申请宰杀动物者,应于宰杀动物前填具申请 IwR74r http://blog.numino.net/ 书,并检附下列资料,向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52gP3d http://blog.numino.net/ 一、申请人名称或姓名、住址、身分证明文件。 3tslf7 http://blog.numino.net/ 二、宰杀动物之种类、数量及理由。 B5zLG8 http://blog.numino.net/ 三、宰杀动物之实施期间。 FqvAMT http://blog.numino.net/ 四、宰杀动物之场所。 QfI5c7 http://blog.numino.net/ 第 3 条 本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所称进行动物科学应用之机构如下∶ v9gpXV http://blog.numino.net/ 一、专科以上学校。 LFjJNT http://blog.numino.net/ 二、动物用药品厂。 64uu5N http://blog.numino.net/ 三、药物工厂。 e0J6En http://blog.numino.net/ 四、生物制剂制药厂。 24x3wv http://blog.numino.net/ 五、医院。 5JXtoT http://blog.numino.net/ 六、试验研究机构。 RAGA6P http://blog.numino.net/ 七、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动物科学应用机构。 GfneGz http://blog.numino.net/ 第 4 条 本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所称适当防护措施,指伴同之人应以链绳牵引宠物或以箱、 92k4f9 http://blog.numino.net/ 笼携带。 8sGl4z http://blog.numino.net/ 第 5 条 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所定动物保护检查人员,应经中央主管机关办理专业训练 0EZ9y6 http://blog.numino.net/ 结业;所定义务动物保护员,应经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办理之专业训练结 caonAs http://blog.numino.net/ 业。 G987YH http://blog.numino.net/ 动物保护检查人员及义务动物保护员之身分证明文件,由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 IGe1eU http://blog.numino.net/ 机关核发。 vnpo8O http://blog.numino.net/ 第 6 条 义务动物保护员协助执行动物保护检查工作,应在动物保护检查人员指导下进行 dRZDrJ http://blog.numino.net/ 。 rq42yJ http://blog.numino.net/ 第 7 条 于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八条指定公告前已饲养禁止输入、饲养之动物者,饲主 oVj7mt http://blog.numino.net/ 应于公告后六个月内,向饲养地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8IpbFh http://blog.numino.net/ 第 8 条 饲主繁殖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指定公告之动物者,应自该动物 03B1ZN http://blog.numino.net/ 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饲养地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79ZVeC http://blog.numino.net/ 第 9 条 依前二条规定办理登记者,于饲主之住、居所变更或饲养动物之地点变更时,饲 SOq34J http://blog.numino.net/ 主应自事实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取得或受让已办理登 kK1sL2 http://blog.numino.net/ 记之动物者,亦同。 KL7vdJ http://blog.numino.net/ 第 10 条 依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办理登记之动物死亡,饲主应自动物死亡之日起一个月内 1g6Fbf http://blog.numino.net/ ,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5Dy07 http://blog.numino.net/ 依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办理登记之动物遗失,饲主应自动物遗失之日起一个月内 v80BRJ http://blog.numino.net/ ,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申报;已申报遗失之动物,于一年内未能寻获者,视同死亡 v9TDN8 http://blog.numino.net/ ,原登记机关得迳行注销。 Sl3smk http://blog.numino.net/ 第 11 条 本细则所定各类书、证、表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I2x3ll http://blog.numino.net/ 第 12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v4DmYx http://blog.numino.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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